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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重工: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规定

公告时间:2025-08-25 16:50:12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
对外捐赠管理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公司法》、《省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规定》(晋国资发[2010]27 号)、《省属国有企业党委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前置规定》(晋国资党发[2019]72 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对外捐赠行为。分公司及各职能部门(含业务中心)的捐赠行为以所属法人单位名义对外进行。
二、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三条 对外捐赠的原则:
1.自愿无偿:各单位对外捐赠,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2.程序规范:对外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各单位对外捐赠由公司统一审批。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实施对外捐赠。
3.量力而行:对外捐赠要结合自身经营情况、盈利能力、负债水平、财务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资不抵债、经营亏
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时,原则上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公司当年对外捐赠总额不得超过上年末公司合并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千分之一,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千分之三,同时不得超过上年净利润的 10%。
4.诚实守信:各单位按照审批程序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对外捐赠,必须诚实履行。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三、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
1.负责编制公司对外捐赠总预算,并提交党委常委会、董事会审批。
2.负责审核、下达各单位对外捐赠预算。
第五条 各单位:
1.负责向公司财务部提交对外捐赠预算,包括当年对外捐赠预算项目、对象、类型、途径、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等,上年执行情况,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2.负责对外捐赠的具体实施、账务处理、索要票据等。
3.负责对外捐赠相关文件批复、会计凭证、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等资料的存档。
第六条 公司审计部:
负责每年对各单位对外捐赠进行专项检查。
四、对外捐赠的途径、类型和内容
第七条 对外捐赠的途径: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
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各类庆典等摊派性捐赠,应当依法拒绝。
第八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1.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2.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3.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各单位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九条 对外捐赠的内容
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为各单位有处分权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各单位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不得用于对外捐赠。不得将公司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五、对外捐赠的审批
第十条 大额度对外捐赠预算的审批
(一)公司对外捐赠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二)公司对外捐赠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六、对外捐赠的财务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捐赠资产的不同类别进行账务处理:
1.货币类资产,应借记“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现金”。
2.存货类资产,应借记“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同时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设备类资产,应借记“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同时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第十二条 公益性捐赠事项需向对方索要新版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七、附 则
第十三条 对未执行决策程序擅自对外捐赠,未经审批超预算捐赠和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和责任追究;在对外捐赠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滥用职权、转移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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