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程邦达: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08-25 16:54:38
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及董事任职资格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 6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职工代表董事 1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及副董事长均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成员中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代为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六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
(一)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
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表决。
第三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
第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由不少于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战略
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各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本规则及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四章 董事会议案
第十一条 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在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时可以提出临时董事会议案。
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案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所提出的议案如属于各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应由各专门委员会审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除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在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时提出临时董事会议案外,其他向董事会提出的各项议案应在董事会会议通知发出之前送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如董事长未将提案人提交的议案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董事长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提案人不同意的,应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的方式决定是否列入审议议案。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依据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符合上述要求的完整提议后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的 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3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可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
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要求,且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应
在董事会记录中对此做出记载。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作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邮件寄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7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出的,以传真、电子邮件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一条 除本章所述因公司遇到特殊或紧急情况时召开的临时董事会外,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按本章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利于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当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在权限范围内对公司对外担保、财务资助
事项作出决议的,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