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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逸数码:融资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5 16:54:38

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行为,加强公司内部控制,防范融资风险,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融资行为,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融资行为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根据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采用一定方式、从一定渠道筹集资金的行为,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
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权益资本的融资,包括发行股票、配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负债的融资,包括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
第四条 公司所有融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二章 融资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综合考虑公司发展规划、财务安全、资本成本等因素提出整体融资策略,负责公司整体融资规划的制定,制定并具体实施按照本制度审批通过的债务
性融资方案(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的债务性融资除外)。
公司证券部负责公司融资活动相关信息披露以及具体实施按照本制度审批通过的权益性融资方案及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的债务性融资。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和证券部的主要职责分别包括:
(一)财务部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完善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2、负责公司融资结构分析,拟定公司年度及中长期融资规划,制定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的债务性融资以外的债务性融资方案;
3、负责办理银行借款、还款、票据贴现等融资业务,负责募集资金的使用,并负责相关融资文件的收集、整理、保管、归档。
4、负责组织对公司的重大融资活动进行专业论证,并对公司融资活动进行跟踪管理;
5、负责公司债务性融资方案的具体实施和后续管理;
6、融资业务的会计核算。
(二)公司证券部主要职责:
1、负责完善公司融资管理制度中权益性融资及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的债务性融资、信息披露等内容;
2、负责组织成立融资专项工作小组,制定权益性融资方案及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的债务性融资方案并具体实施;
3、负责组织融资活动所需的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序以及公司融资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三章 融资的决策与管理
第七条 公司的债务性融资(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的
债务性融资除外)由公司财务部统一筹划和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融资活动。债务性融资包括除须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的债务性融资外的银行授信、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融资方式。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在下列情况下,可依据本制度申请公司采取债务性筹资方式:
(一)补充流动性资金;
(二)经公司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性投资项目;
(三)公司认为需要进行债务性筹资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申请融资时,相关负责人应依据本制度向有权部门提交申请融资的申请,
视情况可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五)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如有);
(六)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七)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条 审批权限:
财务部根据公司整体的资金需求进行债务性融资规划和方案制订,并提出符合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报告,发起单笔或年度金融机构授信审批申请,并按照如下审批权限履行审核批准程序:
1、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及以
下的融资事项,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2、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
融资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金融机构授信原则上均应包括在年度授信范围内,对于年度授信申请未涵盖的新增授信及新增的公开市场债务性融资需按照本条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已审议批准的金融机构授信申请范围内开展贷款及其他债务性
融资业务,贷款及其他债务性融资余额不应超过已审批的额度。

公司所融资金应按批准的用途、范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将相关融资信息形成书面文件报告至公司证券部并抄送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对融资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并对以下方面进行评价:
(一)融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二)融资业务授权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融资方案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四)融资活动有关的批准文件、合同、契约、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签署和保管情况;
(五)融资业务核算情况;
(六)融资使用情况和归还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应认真执行各项融资、使用、归还资金的工作程序,严格履行各类合同条款维护投资者的各项权益。
第十四条 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公司融资项目的台账管理及相关档案保管工作。
第十五条 本公司的权益性融资及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的债务性融资方案由公司证券部牵头组成的专项工作小组拟定,报经公司总经理、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经有权机构核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本公司拟订的权益性融资及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的债务性融资方案,应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明确筹资规模、筹资用途、筹资结构、筹资方式等内容。融资方案中应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未来效益、潜在投资风险和具体应对措施等做出安排和说明。
第十七条 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
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有权机构决策的依据。
第四章 融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融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应及时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公司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融资方案、融资进展、资金状况等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融资方案涉及提供抵押担保的,需同时按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及《公司章程》、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融资方案涉及关联交易的,遵照《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司章程》及证券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修改、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2025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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