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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通股份:天通股份资产核销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5 16:55:51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核销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资产核销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其他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核销是指公司对其拥有或控制的、原预计可为企业带来利益流入的资产,因坏账、盘亏、灾害、技术淘汰等原因造成了资产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本制度所称资产核销不包含未终止确认资产原值情况下各项资产减值的计提,不包含因资产处置而减少的资产,不包含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资产销售、折让等情形。
本制度所称资产减值准备具体包括按照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合同资产减值准备、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债权投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其他减值准备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实物类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中:
(一)债权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委托贷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
(二)股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属于权益性质的金融资产;
(三)实物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委外加工物资、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含发出商品)、机器设备、电子设备、办公设备及家具、运输工具、房屋及
建筑物;
(四)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著作权、特许经营权;
第二章 资产核销的确认依据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或经济利益流入金额低于资产账面价值,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投资损失、担保损失、金融资产损失等。
在对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时,公司应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相关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
(一)具有法律效力外部证据
是指公司收集到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管理部门、上级主管企业、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公司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
(二)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是指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的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包括具有经济鉴证业务执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
(三)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是指本公司在财产清查过程中,对涉及财产盘亏或者实物资产报废、损毁及相关资金挂账等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意见书等。
第六条 货币资金损失是指公司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和各类金融机构存款发生的有关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公司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将现金短缺数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数额,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二)公司清查出的存款中金融机构已付、公司未付的款项,依据财产清查基准日的银行对账单及相应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要逐笔查明银行已付、公司未付款项的形成原因,确认与收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核实情况分清责任。对不能收回款项,比照本制度坏账损失的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
第七条 坏账损失是指公司不能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预付账款等发生坏账造成的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债务人已经被宣告破产、撤销、注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的,已经清算完毕的,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部分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款项,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
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撤销注销证明;
3.政府部门的行政决定或文件;
4.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债务企业已被宣告破产清算但尚未清算完毕的,由中介机构根据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职业判断和客观评判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款项,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
1.法院的破产公告或清算公告;
2.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
3.债务企业最近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4.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三)债务企业已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但尚未清算完毕的,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中心的调查证明;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两年未通过年检的证明;

4.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
5.债务企业最近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6.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四)债务企业被撤销或关闭但尚未清算完毕的,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政府部门决定撤销、责令关闭的文件;
2.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
3.债务企业最近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4.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五)债务人已经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遗产不足清偿部分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公安机关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
2.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
3.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六)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还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法院的判决、裁定或终(中)止的法律文书;
2.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
3.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七)债务人因遭受战争、国际政治事件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专项说明;
2.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
3.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八)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一般小于 5000 元)或不足弥补清收成本的,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
1.专项说明;
2.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

3.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九)逾期三年的款项,具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判断,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损失企业近三年明细账页,以及其他能证明最近 3 年内与债务人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证明材料;
2.连续三个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表明债务人已三年连续亏损或停止经营3 年以上,且最近一个年度资不抵债;
3.经债务人有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催款单或对账单,或经律师鉴证的其他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催款单或对账单不能只是最近期间或某个集中期间的,应尽量是以前不同年度以表明该情况处于连续状态;
4.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
5.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十)逾期三年的款项,债务人在国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的,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催收磋商记录;
2.近三年明细账页;
3.境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
4.境外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
5.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十一)逾期三年的款项,由于企业变更等原因,企业债务人难以查找的,难以取得法定外部证据的,并且能够确认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判断,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专项说明;
2.经济鉴证证明;
3.法律意见书;
4.最近 3 年明细账账页及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十二)公司内部的单方挂账在同时取得下列证据时可以比照坏账损失处理:
1.专项说明,说明形成单方挂账的详细原因;

2.债务方提供的不承认此笔挂账的理由;
3.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
4.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5.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对于公司内部金额不相等的往来款项,先由公司进行账务调整,差额部分再比照单方挂账的方法进行处理。
对于上述损失事项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涉及刑事犯罪的提供有关司法材料。
担保损失财务核销,比照应收款项损失核销依据进行。
第八条 存货损失是指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亏、变质、毁损、报废、淘汰、被盗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存货成本的高留低转资金挂账等,财务核销依据下列证据进行:
(一)清查存货时发现盘亏的:
1.存货盘点单(包括盘亏的数量、金额等);
2.存货监盘记录;
3.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
4.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详细说明;
5.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完整、有效的清查盘点明细资料、公司内部有关责任部门审定结果和审批文件;
6.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
7.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
(二)对报废、毁损、淘汰的存货,将报废、毁损、淘汰存货的账面价值扣除赔偿后的净损失,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
1.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不超过 100 万元),由公司内部有关部门组成的鉴定小组出具技术鉴证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超过 100 万元),应取得具有经济技术鉴定资格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技术鉴定证明;
3.存货监盘记录;
4.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

5.公司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核批文件;
6.残值情况说明;
7.公司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8.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三)被盗的存货,将其被盗存货的账面价值,扣除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如下证据确认损失: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
3.公司保卫部门、上级部门的审批资料等;
4.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四)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的存货损失,在扣除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净损失,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自然灾害报告资料及有关部门损失鉴定报告;
3.存货监盘记录;
4.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说明;
5.涉及保险索赔,应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6.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五)公司清查出的存货成本高留低转部分,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专项说明(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
2.公司内部证据或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
3.存货监盘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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