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通股份: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5 17:12:02
证券代码:600226 证券简称:亨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1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了第
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之前,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拟在董事会架构中取消副董事长设置,结合公司治理结构调整等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现行《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亨通控股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 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及 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其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 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人。 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
产生与变更程序同公司董事长的产生与变
更程序。
新增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务承担责任。 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监事、总裁(总经理,本公司称总裁,下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同)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人员。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二条 本章程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副总经理,本 指公司的总经理(本公司称总裁,下同)、公司称副总裁,下同)、董事会秘书、财 副总经理(本公司称副总裁,下同)、董事务总监(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
监,下同)。 下同)。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升华 第二十二条 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
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源裕投资有限公司、 时的股份总数为 75,023,500 股,每股面值浙江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泛 1 元。公司的发起人为升华集团控股有限美发展有限公司和浙江名策投资有限公 公司、源裕投资有限公司、浙江省科技风司,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6036.39 万股、 险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泛美发展有限公司814.01 万股、300.09 万股、201.81 万股 和浙江名策投资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
和 150.05 万股。全体发起人均以于 1998 分别为 6036.39万股、814.01 万股、300.09
年 7 月 31日在浙江德清拜克生物有限公 万股、201.81 万股和 150.05 万股。全体
司按其出资比例所占有的净资产对公司 发起人均以于 1998 年 7 月 31 日在浙江德
出资。 清拜克生物有限公司按其出资比例所占有
的净资产对公司出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
助。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式增加资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本公司股份。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 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日起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 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
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 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股权性质的证券。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或者委派股东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