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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军工: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5 17:36:00

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事项的范围、方式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
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法豁免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
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
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遵循以
下内部审核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公司证券部门报送需披露的信息时,应对照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情形,依据公司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细目确认信息涉密类别,列明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容、原因、依据、期限等,填写《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见附件 1),同时提交书面《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书》(见附件 2)及《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
登记表》(见附件 3)等材料。申请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保密部门及对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确定依据,需披露的内容是否符合脱密要求进行审查。
(三)科技部门对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确定依据,需披露的内容是否符合脱密要求进行审查。
(四)证券部门初审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五)董事会秘书审核后上报董事长审批。
(六)证券部门负责登记经审批同意的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决定对特定信息作
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部门专人妥善归档保管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为十年,相关人员应当签署保密承诺书。
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内部审核程序。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二条 公司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
出现市场传闻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公司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违规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相关信息,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当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不全面,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的,公司将按责任认定情况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业务参照本制度执行。
公司其他相关制度中关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
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原 2019
年 1 月 15 日发布的《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1.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2.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事项保密承诺书
3.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
登记类型 □ 暂缓 □豁免
文件类型 □ 年度报告 □ 半年度报告
□ 季度报告 □ 临时报告 □ 其他
信息密级 □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
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相关知情人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
□是 □否 是否书面承 □是 □否
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诺保密
申请单位意见
保密部门意见
科技部门意见
证券部门意见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书
本人作为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特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二)本人承诺,将严格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及《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中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保密义务等全部规定,在相关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对外披露之前,不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
(三)本人承诺,不利用该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相应责任及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 3
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信息披露暂缓事项内容
信息披露豁免事项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序号 知情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单位及职务 知悉时间 知悉地点 知悉方式
注:知悉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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