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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百: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5 18:02:23

证券代码:600857 股票简称:宁波中百 编号:2025-020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的第十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改《公司章程》的具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一条 为维护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定,制定本章程。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3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4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财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5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人员。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6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补偿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提供任何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7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法转让。 让。
8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
为质押权的标的。 的标的。
9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 年内不得转让。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定 。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
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
期限内行使质权。
10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 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符合前款持股比
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例规定的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符合前款持股比例规定的自然人股东持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质的证券。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股权性质的证券。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11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相应的表决权;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议或者质询;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五)查阅、复制章程、股东名册、股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证,但须依本章程与《公司法》规定;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
份; 定的其他权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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