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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都股份: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5 18:18:07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更换、选任标准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并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人选需报董事会审议批准,召集人应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公司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四章 选任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愿,不能将不愿意接受提名的人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开展后续工作。
第五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的会议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相关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至少应由2名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工作能力和素质进行考核等。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相关人员制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编号及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三)列席会议人员情况;
(四)会议议题;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和修改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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