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斯林:派斯林市值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5 18:20:31
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
理,切实推动公司投资价值提升,增强投资者回报,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
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开展市值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系统性原则:公司应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协同各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公司应依据市值管理的规律进行科学管理,科学研判影响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提升公司质量为基础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应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股价动态,常态化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市值管理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经营管理层参与,董事会秘书是市值
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市值监测、评估,提供市值管理方案,以及组织实施。公司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及
子公司应当积极支持与配合公司市值管理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
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第六条 董事长和总经理是市值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执行董事会决
议,完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协调各方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
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依法依规实施股份增持计划、自愿
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或者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九条 公司质量是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公司应当立
足提升公司质量,依法依规运用各类方式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公司应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适时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公司应当积极落实发展战略,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以及实际需求,适时开展并购重组业务,通过收购优质资产,剥离不良资产,实现公司资产质量和资源有效配置的提升,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从而提升公司质量和价值。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需要,适时研究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长效激励机制工具的可行性,探索提升员工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多元路径。
(三)现金分红
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要求,制定积极、稳健的现金分红政策,本着重视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合理资金需求和可持续发展 的原则,优化调整分红节奏、分红比例。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公司应当持续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积极通过业绩推介会、路演、投资者论坛及策略会、上交所 E 互动平台、投资者专线、接受现场调研等多种方式了解投资者诉求,加强与投资者交流沟通,向投资者及资本市场准确传递公司投资价值,依法合规引导投资者预期。
(五)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以及监管机构的要 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六)股份回购
公司可以根据股权结构、公司资金状况、业务发展需要以及资本市场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行业规范的情况下,适时开展股份回购,提振市场信心。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其他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 许的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切实提高合规意识,
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或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对公司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指标及公司所处
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并设定合理的预警阈值。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定期开展对比分析,当相关指标接近或触发预
警阈值时,及时启动预警机制,分析原因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研究制定应对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十三条 面对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进行股价波动原因分析,核查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澄清公告;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方式传递公司价值信息;
(三)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且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四)积极推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采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措施以提振市场信心;
(五)采取其他合法合规的措施。
第十四条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
与《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