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山股份: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毕马威华振专字第2504415号)
公告时间:2025-08-25 18:39:01
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KPMG Huazhen LLP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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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ental Plaza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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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毕马威华振专字第 2504415号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山股份”)于 2022
年 4 月通过非公开发行募集的资金(以下简称“前次募集资金”)截至 2025年 6 月 30 日止的使
用情况报告 (以下简称“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就前次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监管规则适用 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香山股份前次募集
资金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止的使用情况发表鉴证意见。
一、企业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责任
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要求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是香
山股份董事会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编制相关 的内部控制,以及保证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KPMG Huazhen LLP, a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合伙制会计
partnership and a member firm of the KPMG global 师事务所,是与毕马威国际有限公司(英国私营担保有限公
organisation of independent member firms affiliated with 司)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全球组织中的成员。
KPMG International Limited, a pri v ate English 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
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续)
毕马威华振专字第 2504415号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鉴证工作涉及实施有关程序,以获取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
香山股份前次募集资金截至 2025 年 6 月 30日止的使用情况相关的鉴证证据。选择的程序取决
于我们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报导致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询问、在抽查的基础上检查支持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金额和披露的证据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鉴证意见
我们认为,上述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要求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香山股份前次募集资金截至 2025年6 月 30 日止的使用情况。
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续)
毕马威华振专字第 2504415号
四、使用目的
本鉴证报告仅限于香山股份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莫浩薇
中国 北京 高竞雪
日期:2025 年 8 月 25 日
附件: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香山股份”) ,编制了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止 (以下或简
称“截止日”) 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一、 前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2月 24 日签发的《关于核准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2] 396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 不超过
33,201,000 股新股。公司以询价方式最终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405,636 股,每股发行价
格为人民币 28.03 元,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99,999,977.08 元,扣除保荐承
销机构保荐承销费用及其他发行费用 (不含税) 人民币 10,944,852.77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 589,055,124.31 元。
2022 年 4 月 18 日募集资金净额已划拨至公司账户。华兴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已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对 公司 该次募集 资金到 位情况进 行了 审验,并 出具了华 兴验 字 [2022]
21009290069 号《验资报告》。
(二) 前次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1、 前次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施严格审批,以保证专款专用。
2022 年 4 月,公司和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分别
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宁波均
胜群英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胜群英”)及中金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宁波高新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共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22 年 4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披露
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5) 。
2023 年 8 月 21 日和 2023 年 9 月 6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 18 次会议、第五
届监事会第 17 次会议和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投资结构及募集资金投入方式的议案》,同意公司综合考虑当前业务经营规划和项目实施需求等因素,变更“目的地充电站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实
施地点、投资结构及募集资金投入方式。2023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
19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由募投项目“目的地充电站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上海群英均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悦能源”)及其全资子公司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门用于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和使用。2023年 11月,公司、均悦能源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及中金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均悦能源及其子公司分别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及中金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23 年 11月 2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5) 。
2023 年 12 月,鉴于上述募集资金用途中“目的地充电站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投资结构及募集资金投入方式已变更,且前期由均胜群英实施的项目建设合同已实施完毕,公司已将剩余募集资金全部转入均悦能源设立的专户,并由均悦能源根据各实施地点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