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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鑫生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5 18:49:14

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编制和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未
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须追究其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子(分)公司、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
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
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证券事务代表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 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按其职责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子(分)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编报规则、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指引、备忘录、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使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使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第九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 业绩预告涉及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指标的,最新预计的盈亏性质(包括利润总额、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最新预计的净利润较原预计金额差异幅度较大;
(二) 业绩预告涉及扣除后营业收入指标的,最新预计的指标性质发生变化(原预计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但最新预计不低于 1 亿元,或原预计扣
除后营业收入高于 1 亿元,但最新预计不高于 1 亿元);
(三) 业绩预告涉及期末净资产指标的,最新预计的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
(四) 上市公司因《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10.3.1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其股
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公司最新预计的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与原预计方向或性质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差异幅度较大;
(五) 其他重大差异情况。
上述差异幅度较大是指最新预计数据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的 20%或者低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下限的 20%。
第十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上市公司预计实际数据与业绩快报披露的数据之间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或最近预计的报告期盈亏性质(包括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发生变化、期末净资产发生方向性变化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 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 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 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 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 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 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赔偿损失;
(五) 解除劳动合同;
(六) 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
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
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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