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爱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数据:

兰卫医学: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5 18:54:21

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专业化管理的需要,健全内部经济监督、检查机制,保证公司财产的安全和经济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对公司及其所属部门(包括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管理人员责任评价、合同复查等开展的监督、评价活动。
内部审计工作的目的:
1、监督公司经营政策、方针及财务管理制度、财经纪律在公司及成员企业的贯彻执行;
2、查处违规行为、保护公司资金、财产的安全和完整。强化公司的经营管理、为提高经济效益、规避经营风险、实现经营战略目标服务。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公司应保证其工作合理、合法、有效,达到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内部审计工作以事实为依据,进行独立客观的确认,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只具有出具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的建议权,不负责意见和建议的具体落实,公司董事会对审计意见和建议所形成的处理有最终的裁定权。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并按需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必要时,可从公司相关部门临时抽调公司员工组成审计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直接领导。内审机构不得置于财务部
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和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六)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熟悉公司的经营业务和内部控制规范,具有一定的审计或相关专业知识及技能,并不断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审计工作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进行审计,并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条 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财务以及其他经营性工作;不得参与原经办业务的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要回避;在履行职责时不得接受被审计对象的请客、送礼。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三章 审计对象和依据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对象:
(一)公司及其部门和分支机构;

(二)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三)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审计、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二)公司章程、制度;
(三)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四)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包括专门委员会决议);
(五)其他有关标准。
第四章 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种类包括:
(一)财务审计: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财务管理和财产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评价;
(二)内控审计:对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合法性、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评和监督检查。内部控制的审查和评价的重点为公司(包括全资、控股子公司)采购和销售环节、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重要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
(三)基建项目审计: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立项、计划、合同签订、执行情况、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控制、概预算、决算等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
(四)合同审计:对公司大宗物资采购合同、产品销售合同、承包租赁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合同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违章情况等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公司认为重大的合同,审计部门应当参与合同前期审查;
(五)责任审计: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所属分、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和各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任期的履职情况、经济活动及个人收入情况等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原则上应于相关经济责任人离任、离职前进行审计;
(六)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包括:
1.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
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3.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4.职工保险福利收缴支付审计;
5.针对公司内部信息系统的相关审计。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审计。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方式:
(一)报送审计: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审计部要求的有关材料报送审计部接受审计检查;
(二)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处进行审计,被审计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和职权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审计,并对其有效性、合理性、经济性进行评价;
(二)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相关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防错纠弊,为公司优化管理提供意见;
(三)对公司项目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开工、竣工审计;
(四)对重要经营岗位的责任、离任审计,包括接受董事会的委托对高级管理人员审计;
(五)合同审计;
(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审计;
(七)对公司重要资产的安全性、效益性审计;
(八)联营、合营、子公司和项目投入资金、财产使用及效果审计;
(九)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分支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审计;
(十)接受董事会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十一)向董事会报送审计工作计划、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十二)监督审计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整改情况;
(十三)当遇重大、复杂审计项目任务时,有权要求有关人员与审计人员共同组成专项审计,必要时经有关领导批准可聘请或借助社会审计机构进行专题审计或专案审计。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主要有以下职权:
(一)有权召开本公司、部门、下属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二)有权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三)有权参加或列席公司(包括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召开的有关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等;
(四)有权参与重要合同、经济业务的调查、评估、论证、决策、审查、监督,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计划、预算、决算、财务会计资料、招投标资料、经济合同、统计报表、会议纪要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六)有权审查财务、会计及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与审计内容有关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现场勘查实物;
(七)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依照法律、规章向有关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八)有权对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以及改善管理的建议;
(九)有权对经济活动中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十)有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有关财务会计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或者资产,报经董事会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十二)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董事会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三)经董事会批准,披露、公示有关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有权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
(十五)有权参与公司对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的选聘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

兰卫医学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数据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爱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