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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卫医学:财务报告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5 18:54:21

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告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保证财务报告的合法合规、真实完整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应用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财务报告”,是指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信息的文件。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
第四条 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严格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加强对财务报告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全过程的管理,明确相关工作流程和要求,确保财务报告合法合规、真实完整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 对授意、指使、强令企业编制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之情形,公司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公司任何人有权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揭发造假行为,接收通报的机构和部门应确保信息的保密,确保有关人员的身份不被泄露。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资料以及其他法定财务报告由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与会计机构负责人签署。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集体负责。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财务中心是合并财务报告编制的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包括:收集并汇总有关会计信息;制定财务报告编制方案;审核子公司的财务报告;编制年度、半年度、季度合并财务报告及月度合并会计报表等。各子公司财务根据公司的编制要求完成
本公司的财务报告编制工作。
第九条 参与财务报告编制的各子公司应及时提供编制财务报告所需的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公司对交易或事项所属的会计期间实施有效控制,不得故意漏记或多记、提前确认或推迟报告期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发现以上情形的,财务中心需查明原因并上报处理。因出于内部考核目的而发生的舞弊行为,对公司财务报表造成重大差错的,编制部门(单位)负责人需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章 编制准备及授权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制定季度、半年度和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明确财务报告的编制方法(包括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合并方法、范围与原则等)、财务报告编制程序、编报时间安排、关联方范围和对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要求等。
财务报告编制方案经公司财务总监审核批准后,下发各子公司执行。
第十二条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制订
公司财务中心负责拟订公司范围内统一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各子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政策、调整会计估计事项。
对于涉及变更会计政策、调整会计估计的事项,各子公司应及时上报公司财务中心,由公司财务中心将调整建议提交公司财务总监审核,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通过后,下发执行。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会计处理的确定
各子公司应及时将重大事项的会计处理意见上报公司财务中心,由公司财务中心进行审核后,报经公司财务总监审核,并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通过后,下达执行。
第十四条 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公司财务中心牵头组织各子公司每年十二月末进行全面资产清查、减值测试和债权债务核实工作,制订并下发资产清查计划,明确责任分工及具体工作要求。各子公司应根据要求,确定具体的资产清查、负债核实计划,安排人员,做好各项资产、负债的清查、核实工作,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对实物资产的核查应确定盘点的具体方法和过程,并组织业务部门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和时间,做好业务准备工作。

子公司对清查过程中发现的差异,应当分析原因,取得合法证据,提出处理意见,经子公司管理层审批后及时进行会计处理。
各子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内部的要求定期进行减值测试。子公司涉及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资产核销的事项,需上报公司财务中心进行审核,并按公司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会计科目需进行新增、合并或拆分调整时,必须经财务总监批准,并按照会计调账要求,编制科目调整对照表。
第四章 财务报告编制
第十六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应在日常定期核对信息的基础上完成对账、调账、差错更正等业务,并依照公司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报告期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应完整计入所属的会计期间。
第十七条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财务报告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财务报告,做到数据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不得漏报或者任意进行取舍。
第十八条 出具财务报告前,重点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校验:
(一)会计报表项目之间的数据勾稽及逻辑关系;
(二)会计报表本期与上期相关数据的衔接关系;
(三)会计报表主表与附表之间的平衡及勾稽关系;
(四)财务报表总体列报的恰当性;
(五)关注财务信息披露和经营信息间关系,核实报表项目变化、关键财务指标等财务信息是否已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公司经营情况以及行业运行规律。
第十九条 在出具年度财务报告及半年度财务报告时,应同时编制会计报表附注,对反映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
第二十条 各子公司财务报告由其负责的财务经理进行复核,财务经理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的不明确事项或问题,应及时要求相关公司进行解释或要求其更正并重新报送。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中心收集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财务报告并审核,进而编制合并财务报告。公司财务总监、公司总经理对合并财务报告进行复核及确认。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的财务报告和公司合并财务报告在对外提供前的审核程序主要
包括:财务中心会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准确性进行审核;财务总监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总经理对财务报告的整体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五章 财务报告的报送与披露
第二十三条 各子公司应按公司统一规定的时间、方式及内容上报财务报告。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公司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需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对外提供。年度财务报告由公司统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及下属所有子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中心负责与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就其所出具的调整事项、审计意见及时进行沟通,对于重大调整事项及时上报财务总监,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审批。
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出具审计报告前,应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充分沟通。
第二十七条 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公司合并财务报告应与审计报告一同向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监管部门等报送。
第二十八条 公司季度财务报告于季度终了后规定时间内对外提供;半年度中期财务报告于年度中期结束规定时间内对外提供;年度财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间内对外提供。
第六章 定期报告保密义务
第二十九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定期报告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中涉及的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遵守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规定,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中心解释、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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