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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东医疗: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5 19:04:57

浙江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规范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浙江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资产等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为信息报告人。信息报告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以及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申请专利,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四)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八)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第六条 信息报告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七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信息报告人在知悉或应当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书面形式、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给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文件应经信息报告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确认。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通知书、决定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条 公司各信息报告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和完整报送重大信息。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及其人员应如实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支持其他部门依法编制和报送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信息报告人应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公司)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理应知悉重大事项时。
信息报告人或其指定人可以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形式就重大信息的报告和披露事项向董事会秘书提出征询需求,董事会秘书应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对于公司重大信息,信息报告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或部门的重大信息报告制度,并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本单位或部门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联络人不得转授权或再指定),负责本部门或本单位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
信息报告人应对管辖范围内的刊物、通讯、网站内容、宣传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泄露。
第十三条 信息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可以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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