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洋自控: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8-25 19:07:16
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
运作,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应当设
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或法律、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工作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
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审计委员
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等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
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七)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八)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九)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
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
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
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