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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硕科技: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5 19:12:16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确保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五)促进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审计部可依据审计项目需要,临时借调其他部门人员加入项目团队,协助开展审计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应配备符合工作要求的内部审计人员,作为一个整体应该拥有或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知识、技能和其他能力,其中专职审计人员应不少于两人。
公司下属业务单位经公司批准后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审计部或兼职内审人员,下属业务单位的审计部或兼职内审人员应向公司总部审计部负责人报告工作,接受总部的业务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总部报送工作总结、工作计划、重大事项及异常交易等风险事项。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部门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被审计对象认为审计经办人员与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可向审计机构负责人说明情况,申请其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对各项经营计划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包括公司工程施工计划、销售计划、人力资源计划、财务计划、项目开发计划等;
(五)对有关经济事项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公司内部负有重要岗位责任人员的离任(职)进行审计;
(八)对公司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等)使用的效益性进行审计;
(九)对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部开展审计工作时,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相关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审计部开展具体审计项目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获取充分、相关和可靠的审计证据,并将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五条 审计部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建立相应的审计档案,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当遵守公司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为确保审计部全面履行职责,其工作权限如下: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经营报表、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二)列席公司有关例会和经营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检查有关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现场勘察实物;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提请召开与审计有关的工作会议;
(八)监督被审计单位后续整改情况,对于整改不力的,可以视情况向公司提出处罚建议;
(九)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制止无效时上报公司管理层处理;
(十)对审计出来的违法违规行为,提请公司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对打击报复审计人员、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请公司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二)对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在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行为,可以向公司提出表扬和奖励意见;
(十三)经公司批准,聘请外部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解决内部审计工作中遇到的专业问题。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审计部应根据公司中、短期发展目标,制定相应的工作规
划、年度审计计划;
(二)年度审计计划经公司批准后,作为审计项目执行的依据;
(三)审计部在实施具体审计任务前成立审计小组,审计小组负责人应制定具体的审计工作方案;
(四)审计部在实施专项审计 3 日之前,应向被审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五)审计人员进驻被审部门后,结合审计事项,进行调查、了解情况;
(六)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统计、计划以及其他经济活动的有关资料、信息数据,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制度,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查验有关的经济管理活动以及调查有关部门和个人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审计证据并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七)审计终结后,审计部应向公司管理层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呈送前,应当征求被审计部门或个人的意见。被审计部门或个人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2 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小组。
(八)由公司管理层根据审定后的审计报告做出审计决定。审计决定以公司的名义下达给被审计部门或个人,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部门或个人对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计决定三日内,向分管审计部的公司领导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原审计决定继续有效;
(九)审计部应跟进审计决定的执行及审计建议的落实情况,视情况开展后续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
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人员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人员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人员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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