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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莱应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5 19:14:44

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1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3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4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5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6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秘书。 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
等权利。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8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补偿或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
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9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票;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10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
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11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12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13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14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让。 公司董事、监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
持有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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