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峰超纤: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5 19:19:31
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运作,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更好地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性质: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和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 对董事会设立的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作出决议;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本规则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开方式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三)项所述的持股股份数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的持股数为准。
第六条 公司在上述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 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上述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董事或董事长个人不得单独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 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股东会的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股东提出股东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
(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
(三)提案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
(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
(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应当将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案符合《股东会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深交所相关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
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 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且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为提案接受人, 代董事会接受提案。
第六章 股东会的通知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 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五)股东参加股东会办理登记手续的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第十九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中介机构发表意见的, 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中介机构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公司应当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 2 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 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 公司应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七章 会议登记
第二十二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三条 欲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应当按通知要求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出席会议登记; 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