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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峰超纤: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5 19:19:15

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促
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决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信息。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说明书等。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关联人;
(六)涉及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上述机构和人员与公司合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 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或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易为使用者所理解。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事件公告等; 以及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临时报告;
(三)公司依法披露再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相关的公告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拟实施再融资计划时, 应按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编报规则、信息披
露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 并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日常进行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一)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 但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二)中期报告: 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
(三)年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 同时在公司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依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

第十九条 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 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节 临时报告及重大事件的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 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八)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九)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 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十)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三)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四)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五)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六)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自主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八)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修正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回购股份、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回购股份、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 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件时。
第二十三条 前条所述有关时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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