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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峰超纤: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5 19:19:31

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控制, 防范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及参股子公司的
经营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持有其股份在50%以下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参股公司指公司持有其股份在50%以下且不具备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等,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 控股子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并根据子公司章程规定,委派或选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推荐的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任职岗位的职责,公司委派的董事、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应将子公司经营、
财务及其他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反馈。
第三章 控股子公司经营管理
第八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其经营范围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根据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制定自身经营管理目标。
第九条 子公司应当在每个年度结束时拟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计划和预算,并配合本公司做好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和财务决算。
第十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将有关其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信息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控股子公司财务、担保及投资管理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遵守本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政策, 与本公司实行统一
的会计制度。本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对各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每个月向本公司报告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
第十三条 子公司需要进行对外投资、对外融资、对外担保,进行抵押、质押等行为的,应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制度履行审批手续,并不得给公司造成损失。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出借资金及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和质押。子公司应当设立相关内控制度明确规定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以及股东会对上述事项的审批权限。
第五章 控股子公司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适用于子公司。本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十五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 并在审计
过程中应当给予主动配合。经本公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控股子公司后, 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并将执行情况及时上报本公司内审部。

第六章 重大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适用于子公司。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 视为公司的重大事件。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履行重大信息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子公司应及时向本公司报告年度、季度及月度财务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对外担保报表等;
第十八条 子公司应及时向本公司报告其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股东会决议;重要合同;收购、出售资产行为;重要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遭受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诉讼;重大行政处罚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子公司应依法建立内部信息报告制度, 安排专人定期和不定期
向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报告和沟通, 以保证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符合《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上海华峰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要求。
第二十条 本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唯一的对外信息披露部门, 任何子公司均
不得违反本制度自行对外披露重大事件的相关信息。
第七章 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公司董事会既定的发展战略,逐步完善控股子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应建立对各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实施绩效考核的管理制度,对其履行职责情况和绩效进行考评。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应建立指标考核体系,对高层管理人员实施综合考评,依据目标完成的情况和个人考评分值实施奖励和惩罚。

第八章 参股子公司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参股公司的管理, 主要通过本公司派出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加以实现,实施方式由参股子公司章程及具体情况决定。
第二十五条 对于参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 本公司派出人员应密切关
注并及时向本公司汇报, 并按照参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如涉及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信息报告及信息披露的, 参股子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参股子公司应当每个月向本公司报送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和财务报表。外派董事、监事应督促参股子公司,及时向本公司财务部提供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本公司董事会,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有冲突的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本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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