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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峰超纤: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5 19:19:31

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募集资金是指本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超募资金是指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科学分析、审慎决策,着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管理、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进行明确规定,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审计委员会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
第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设置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 公司应当说明原因并提出保证高效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控制募集资金安全的措施。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 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 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况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 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
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或者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三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 应当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
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 经主管经理签字后报财务部, 由财务部审核后, 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 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 须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 公司项目
部门应建立项目管理制度, 对资金应用、项目进度、项目工程质量等进行检查、监督, 并建立相应的项目档案。公司财务部对涉及募集资金使用的活动应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录和原始台帐, 并定期检查、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 防止募集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或挪用, 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 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 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 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报告期内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下列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八)使用超募资金。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置换时间距募集资
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 应当在完成置换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 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 视同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 应当在充分了
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 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 并且公司应当控股, 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但仅限于与主
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董事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 或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之前, 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在资金
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 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最晚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 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
实际生产经营需求, 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 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对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见, 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 不能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
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前, 应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程序, 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 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三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 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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