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锡: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5 19:20:56
证券代码:000426 证券简称:兴业银锡 公告编号:2025-71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证监会最新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
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司(以下简称“公司”)。
...... ......
公 司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150000114802589Q。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币标明面值。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775,635,739 股,全部为普通股。 1,775,635,739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定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至(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第(一)至(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2/3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得转让。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 股东、董事、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