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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孚高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管理办法(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

公告时间:2025-08-25 19:30:24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管理办法(草案)
(2025 年 8 月 22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登记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H股股份及变动的管理应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除了直接持有的权益和淡仓以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被视为对下述人士所持有的权益或淡仓拥有权益:
(一)其配偶及未满十八岁的子女;
(二)其拥有控制权的公司;
(三)某信托,而其为(A)受托人(而非被动受托人),(B)受益人,(C)就酌情权信托而言,是该信托的成立人并能影响受托人的酌情决定权;
(四)协议采取一致行动以取得公司的股份的权益的所有人士,假如其为该协议的其中一方。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个人信息及买卖股份意向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
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规范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刊发年度业绩日期之前60日内,或有关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
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二)公司刊发季度业绩及半年度业绩刊发日期之前30日内,或有关季度或半年度期间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三)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四)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五)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
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章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
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
在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指引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二)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股份变动信息的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
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
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减持方式、减
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
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
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十七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
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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