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成: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公告时间:2025-08-25 19:31:21
证券代码:002522 证券简称:浙江众成 公告编号:2025-046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
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股票简称 浙江众成 股票代码 002522
股票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 许丽秀 楚军韬
办公地址 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泰山路 1 号 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泰山路 1 号
电话 0573-84187845 0573-84187845
电子信箱 sec@zjzhongda.com sec@zjzhongda.com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增减
营业收入(元) 775,395,341.98 802,676,549.04 -3.4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36,329,238.04 33,195,483.86 9.4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30,270,853.22 30,697,892.70 -1.39%
利润(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22,845,427.20 89,423,915.20 -74.45%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4 0.04 0.00%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4 0.04 0.0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58% 1.47% 0.11%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末增减
总资产(元) 3,588,432,252.75 3,576,097,063.51 0.3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 2,297,153,215.23 2,283,935,330.74 0.58%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 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
59,555 0
数 数(如有)
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不含通过转融通出借股份)
持股比 持有有限售条 质押、标记或冻结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数量
例 件的股份数量 股份状态 数量
常德市城市发展集团有
国有法人 25.00% 226,444,847 0 不适用 0
限公司
陈健 境内自然人 5.27% 47,690,329 0 不适用 0
楼立峰 境内自然人 1.60% 14,504,878 0 不适用 0
陈大魁 境内自然人 1.34% 12,153,053 0 不适用 0
黄浩 境内自然人 0.43% 3,902,900 0 不适用 0
曾洪武 境内自然人 0.41% 3,714,100 0 不适用 0
顾红 境内自然人 0.34% 3,114,725 0 不适用 0
葛政寿 境内自然人 0.34% 3,035,000 0 不适用 0
丁福江 境内自然人 0.32% 2,913,500 0 不适用 0
葛向全 境内自然人 0.25% 2,273,400 0 不适用 0
上述股东中,陈大魁及陈健两人一起合计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股东陈健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为陈大魁之子。除此之外,公司未知其他上述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也未知其他上述股东之间是否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
行动人。
上述公司股东中:
1、股东“楼立峰”通过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票 14,011,877
股,通过普通账户持有公司股票 493,001 股,合计实际持有公司股票
14,504,878 股;
2、股东“曾洪武”通过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票 3,714,100 股,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东情况说明(如
通过普通账户持有公司股票 0 股,合计实际持有公司股票 3,714,100 股;
有)
3、股东“葛政寿”通过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票 3,024,200 股,
通过普通账户持有公司股票 10,800 股,合计实际持有公司股票 3,035,000
股;
4、股东“葛向全”通过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票 2,273,400 股,
通过普通账户持有公司股票 0 股,合计实际持有公司股票 2,273,400 股。
持股 5%以上股东、前 10 名股东及前 10 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 10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