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电器: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5 19:33:19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45 证券简称:国光电器 编号:2025-6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光电器”)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管理层与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
许可〔2023〕1983 号)同意注册,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99,718,919 股,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配售价格 13.8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384,098,595.72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8,723,558.20 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375,375,037.52 元。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费用、保荐费用人民币 5,500,000.00 元后的余款人民币 1,378,598,595.72 元已划入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
金已于 2023 年 12 月 14 日全部到账,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了编号为天衡验字(2023)00132 号的《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全资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行 账户类型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 募集资金存放金额(美元)
中国银行股份
美元专用存款
1 有限公司广州 709480637714 0.00
账户
市绿色金融改
革创新试验区
花都分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
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但甲方名下的定增项目及相关的银行专户中的资金可互相转账。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进行监督。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廖妍华、叶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
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
6. 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
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
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
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
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5 年 12月 31 日解除。上述期间内,若保荐机构发生变更需重新签订监管协议,本协议终止,甲方须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告知乙方,同时甲方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乙方、变更后的保荐机构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10.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