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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湘印象: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5 19:44:01
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1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 ...... 3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3
第二节 定期报告 ...... 3
第三节 临时报告 ...... 5
第四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 8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传递、审核程序及披露流程 ...... 10
第六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保管 ...... 12
第七章 保密措施 ...... 13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 13
第九章 信息沟通 ...... 13
第十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 14
第十一章 相关责任 ...... 14
第十二章 附则 ...... 15
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促进
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
性、完整性和公平性,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三湘印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
(一) 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
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 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 与公司股票发行、股票回购、股票拆细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新的客户
群和新的供应商,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签署重大合同等;
(五) 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本制度第二条所述之信息,
并按规定报送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
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
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保证所有投资者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据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
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
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发布,公
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该
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
照本制度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
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
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
息,符合《上市规则》相应情形的,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
者豁免披露。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规定
执行。
第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
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应当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
(一) 招(配)股说明书;
(二) 募集说明书;
(三) 上市公告书;
(四)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五)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收购、出
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重大信息公告;股票异常波动公告;
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等;
(六) 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的人员及构成,包
括独立董事的配置情况;董事会的工作及评价;独立董事工作情
况及评价;公司治理的实际情况;
(七) 收购报告书及公司股东权益的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
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需要年度报告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
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需要半年度报告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需要季度报告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
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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