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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恩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出售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5 19:47:53

证券代码:002012 证券简称:凯恩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9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出售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出售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的议案》。为响应龙游县人民政府号召,提高企业亩均效益,龙游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拟收回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凯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丰新材”)于 2003 年取得的尚未进行实质性开发建设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中的30,365 平方米土地(不动产权证号浙(2024)龙游不动产权第 0015645 号)。公司董事会同意凯丰新材办理出售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事项。
根据龙游正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正信评报字(2025)
第 ZX179 号),本次资产评估基准日为 2025 年 3 月 19 日,评估价值合计 1,390.92
万元,其中土地使用权价值 910.95 万元,其他房屋建筑物等价值 479.97 万元。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确定最终交易价格为人民币 1,372.15 万元。
根据《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1.4 之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规则第 6.1.3 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 故本次交易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浙江新北园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2、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注册地: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模环乡金星大道 2 号 315 办公室
4、法定代表人:黄振
5、注册资本:46400 万元
6、成立日期:2004-08-20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76524789XN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柜台、摊位出租;物业管理;集贸市场管理服务;城市绿化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市政设施管理;水资源管理;软件开发;市场营销策划;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商务代理代办服务;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广告设计、代理;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电子产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日用品销售;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建筑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纸浆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仓储设备租赁服务;采购代理服务;销售代理;国内贸易代理;贸易经纪;寄卖服务;制浆和造纸专用设备销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装卸搬运;水污染治理;停车场服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自来水生产与供应;检验检测服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9、股东信息:龙游县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100%
10、基本财务数据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1 资产总额 7,567,901,286.48
2 负债总额 6,718,075,885.49
3 净资产 849,825,400.99
序号 项目 2024 年 1-12 月(经审计)
1 营业收入 1,184,359,084.19
2 营业利润 46,525,850.12
3 净利润 46,684,107.95
11、关联关系:交易对手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交易对手方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12、经查询,交易对手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13、交易对手方进行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于其自有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三、标的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资产位于龙游县模环乡金星大道 30 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资产,本次评估主要以龙政办发【2022】24 号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的通知、办字【2022】6 号中共龙游县委办公室、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促进亩均效益提升政策意见 (试行) 》的通知为确定评估价值的基础,结合市场询价来综合评估计算评估对象价值。标的资产相关情况如下:
序 2025.3.31 收购增
号 项目名称 数量 评估价值(元) 收购价(元) 账面价值(元) 值率
(%)
4092.00m2 3,781,008.00 3,781,008.00 800,251.81 372.48
(1 幢)
1 房屋建筑物
456.66m2 375,399.00 187,700.00 - -
(2 幢)
2 土地使用权 30365.00 9,109,500.00 9,109,500.00 2,052,762.05 343.77
m2
2 项 313,013.00 313,013.00 - -
3 构筑物
1339.01m2 133,901.00 133,901.00 -
(5 幢)
4 房屋装修 2 项 196,424.00 196,424.00 - -
合 计 13,909,245.00 13,721,546.00 2,853,013.86 380.95
截至公告披露日,标的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新北园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模环乡金星大道 2 号
乙方:浙江凯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龙游县模环乡金星大道 30 号
为响应龙游县人民政府号召,提高企业亩均效益,根据浙江凯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开发土地问题专题会议精神,甲方拟收购本协议约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等资产。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收购标的
甲方同意收购属于乙方所有的位于 龙游县模环乡金星大道 30 号 的国有土
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资产。不动产权证号:浙(2024)龙游不动产权第 0015645 号。
第二条 收购价款及补助奖励
1.土地使用权补偿:土地总面积 30365.00 ㎡,计 9109500 元;
2.建筑物补偿:建筑物面积 4092.00 ㎡,计 3781008 元;
3.构筑物、装饰装修及附着物补偿:计 509437 元;
4.临时建筑物补助:未经审批或超出审批期限的临时建筑面积 1795.67㎡,计 321601 元;
上述 1-4 项,详见编号为 正信评报字(2025)第ZX179 号的资产评估报告。
1-4 项收购补偿补助奖励共计(大写):壹仟叁佰柒拾贰万壹仟伍佰肆拾陆元
整 ,¥ 13721546 元。
第三条 价款支付方式
双方按不动产转让规则办理本合同项下资产相关过户手续。收购价款分二期支付,付款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第一期款项支付: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乙方配合甲方完成不动产权转移变更登记的,甲方按照本协议第二条 1-4 项约定款项的 80%支付给乙方,计(大写)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贰佰叁拾陆元整,¥ 10977236 元。
2.被收购的土地、房屋等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人为银行等金融机构),乙
押权人协商确定汇入账户),甲方、乙方及抵押权人三方共同办理抵押权注销和转移变更手续。如第一期支付款不足以覆盖抵押权人债权的,不足部分由第二期支付款补充并直接汇入经协商确定的抵押权人账户。
3.第二期款项支付:被收购的土地、房屋等达到交付条件后 15 个工作日内,甲方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支付剩余款项,计人民币(大写) 贰佰柒拾肆万肆仟叁佰壹拾元整 ,¥ 2744310 元。
第四条 移交、腾空期限约定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且甲方支付完第一期款项之日起 6 个月内(即在 年
月 日前),将土地、房屋、构筑物等收购标的物全部移交甲方。如未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收购标的物交付,甲方有权按照收购建筑面积,收取 15 元/㎡/月标准的租金(该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收购标的移交前,被收购资产安全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如未按期停产腾空的,甲方有权采取措施。
第五条 其它约定
1.乙方承诺,本宗资产不存在与第三方有法律上的纠纷,如被查封等情形,无未登记的民间担保和隐形负债。资产过户前与该资产有关的所有全权债务由乙方负责处置。
2.乙方承诺,资产腾空移交前妥善解除所收购土地、房屋的租赁或其它使用关系并提供终止或解除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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