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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立钻具: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公告时间:2025-08-25 19:59:17

证券代码:836942 证券简称:恒立钻具 公告编号:2025-092
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7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
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 公司股东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履行股东会相关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做好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
第四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本细则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七条 公司应当核对并确认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中的股东会议案、回避表决议案及回避股东等相关内容。
第三章 股东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八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其他议案未进行有效投票的,视为弃权。
第九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弃权。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该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一条 同一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二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投票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六)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为“北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十五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取得网络投
票数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及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通过能够提供相应服务的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表决权,征集投票权应当以无偿方式进行,不得向被征集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提出。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是《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具体实施办法,与《公司章程》《累积投票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及专项细则为准;本细则未规定的事项,依照北交所相关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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