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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立钻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5 19:58:29

证券代码:836942 证券简称:恒立钻具 公告编号:2025-094
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7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3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北交所指 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 《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公司内部董事、外部投资机构委派董事及独立董事;
(1)内部董事是指除外部投资机构委派的董事及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
(2)外部董事指由外部投资机构委派的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利用持股变动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活动,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持股锁定与转让限制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 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等参与战略配售取得的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其他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取得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除遵守上述规定外,还需遵守其自身关于独立性的承诺,不得通过持股变动损害公司独立性。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
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情形下的股份锁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并购重组方案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禁止短线交易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二)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条 股权质押与冻结
(一)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持有的股票被冻结、司法拍卖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二)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或实际控制的股份达到 5%以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的直接义务人,应当
及时向公司报告持股变动情况,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实施持股变动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及时向
北京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职务信息、证券账户、持股情况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前;
(二)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决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四条 披露情形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协议转让、司法过户等方式导致其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披露标准(如持股比例触及或者跨越 5%及5%的整数倍,持股比例触及 1%的整数倍等)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变动主体、变动方式、变动时间、变动数量、变动价格、持股比例变化等;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其持股变动情况(包括买入、卖出、质押、冻结等),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变动情况信息,包括姓名、职务、变动日期、变动股数、变动价格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减持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 5%的,仍应当继续履行前款规定的报告和披露义务,直至其所持股份不再发生变动;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由公司披露相关信息:
1.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2.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3.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4.其他可能影响其持股变动的重大事件
第十五条 披露程序与时间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持股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变动情况及原因;
(二)公司应当在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按照北交所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三)涉及需要提前披露的重大事项(如减持计划),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提前 3 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计划书面报告,公司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前披露减持计划公告。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行为,定
期核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的合规性
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提出监督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股变动台账,详细记录持股变动情况,定期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对。
第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未履行持股锁定、转让
限制或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等处分;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违
法违规行为的,公司应当依法向监管部门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公司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北交所指引》《公司章程》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后续颁布的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冲突,以最新规定为准。
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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