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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鹭药业: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5 20:18:37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行为,强化内部控制体系,防范财务风险,确保会计信息质量,提升经营效益,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管理需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核心任务包括: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规范,合理筹集和使用资金,强化资产全周期管理,系统组织财务活动与经济核算,构建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与考核机制,提升经营效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强化税务合规管理,严格执行会计确认、计量与报告规范,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本制度所称“所属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系及机构设置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总经理依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分别负责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重大事项的审议批准与组织实施。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及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对财务与会计工作履行监督职责,确保合规运作。
第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财务管理体系中各层级、各岗位须严格履行岗位责任制,恪守职业道德准则,按照既定职责权限履行财务管理职能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公司设立财务部作为财务管理的核心部门,严格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法规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统筹实施财务核算与经济分析工作。其核心职能包括:科学调配资金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保障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构建成本管控体系,严格审核费用支出,通过预
算控制与成本分析持续优化盈利水平;定期开展经营效益评估,及时识别成本利润与预期差异并制定相应调整措施;规范编制财务报表并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确保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时效性;参与经营预测与战略决策,通过财务数据分析为业务拓展提供决策支持。
第七条 公司设立财务总监岗位,该岗位全面统筹管理公司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工作,主导实施财务规划与资金配置。财务总监的聘任或解聘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监管要求执行,其核心职责涵盖以下方面:
(一)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及会计准则,组织公司财务会计核算工作,按时提供财务会计报表及内部管理会计报表,以满足宏观决策和公司内部管理需求;
(二)全面负责公司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工作,承担财务合规主体责任;
(三)负责组织、编制财务成本费用目标和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与考核,参与战略目标制定与经营决策支持;
(四)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经营效益分析并提出管理优化建议;
(五)统筹资金管理,优化资金结构及调度效率,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六)规范税务筹划与申报管理,确保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防范涉税风险;
(七)制定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及岗位考核标准,主导财务团队建设与人才培养;
(八)建立财务绩效评价体系,定期开展偿债能力、运营效率及盈利能力专项分析;
(九)列席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会议,牵头制定战略部署分解方案及监管要求实施细则,并督导各部门落实执行;
(十)主导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及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确保信息披露合规性。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配置适当财务人员,在财务总监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组织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核心岗位设置及职能如下:
现金出纳岗位 严格遵循会计准则,规范处理资金收付业务,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并确保日清月结、账实相符;负责有价证券(如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登记、保管及兑付,严格审核收付款凭证的合规性,杜绝白条抵库及坐支现金行为,库存现金超限额时及时缴存银行;妥善保管现金、空白支票及作废票据,人离岗须锁闭保险柜以保障资金安全。
银行出纳岗位 执行银行结算制度,管理账户开户、变更及注销,定期核对账户信息并更新档案;每日监控银行流水与账面余额,排查未达账项,发现异常资金流动应及时上报;审核付款凭证的完整性与审批流程的合规性,规范录入支付信息并全程监控票据流转状态,严格执行网银密钥与财务印鉴分岗保管制度,保障资金支付安全合规。
资金会计岗位 负责资金管理及付款审核,统筹借款、投资及专项应付款核算,编制资金计划与还贷方案,监控利息计算与投资损益,确保资金调度合规高效。

固定资产管理岗位 负责资产明细核算与登记,定期核查使用状态,办理报废、调拨手续;核算折旧计提与分摊,编制折旧明细表,确保资产台账与实物一致。
在建工程管理岗位 统筹工程项目管理,涵盖计划编制、预算控制、验收监督及资产移交,核心职责包括:参与项目可行性评估,优化资金分配方案;监控工程成本执行,严控超支风险;协调跨部门验收流程,确保资产合规移交;管理工程物资台账,实现采购、领用、结算全流程监控,物资流动全程可追溯。
材料管理岗位 负责材料全流程管控,包括收付核算、库存监管、资金优化及积压处理,具体涵盖:执行材料收发存动态监控,定期核查账实一致性;分类管理物资库存,协助业务部门制定合理储备策略;清理应付账款风险,协同业务部门优化供应链资金使用;主导物资盘点及差异分析,并提出降本增效建议。
费用审查岗位 严格审核差旅费、招待费等费用支出凭证的真实性、审批合规性、发票有效性,必要时协同内审部门开展专项核查,强化成本费用控制。
成本管理岗位 按月核算产品成本,编制成本报表及费用台账,分析成本差异并优化控制措施,参与生产流程优化以提升效益。
销售管理岗位 处理销售回款并协助业务部门清理应收账款,核对合同与到账信息,确保税金准确计提及库存账实相符,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业务需要科学设置财务会计岗位,依据上述岗位职责明确各岗位具体分工及职责范围,构建全流程内部控制体系。执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及关键岗位定期轮岗制度,通过职责分工、分级授权审批、定期对账核查等措施,确保经济活动相互制衡、协同运作。会计岗位设置可采用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模式,但必须符合内控要求,切实保障财务数据真实性、资金安全性及运营合规性,为企业战略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第十条 公司财务人员应具备与岗位要求相匹配的专业能力及良好的职业操守,存在财经法规违规记录者不得聘任。财务人员应严格履行岗位责任制,恪守职业道德规范,确保经济活动真实性、完整性,保障财务数据准确可靠;公司财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及公司内控制度,并按照财政部门要求每年完成继续教育,持续提升专业素养。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应对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财务数据及其他敏感信息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公司书面授权或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披露或使用。发现财务信息知情人存在泄密嫌疑时,应立即向财务总监及内部审计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泄密范围扩大。经查证属实存在泄密行为的,公司有权依据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发生岗位变动或离职时,须严格履行工作交接程序,完整移交所经管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财务资料。未履行完整交接程序者,不得办理转岗、调动或离职手续。移交人员须对所移交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确保财务信息可追溯、责任可界定。
第三章 会计核算基础
第十三条 公司及各级子公司独立设置账簿,独立核算盈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会计确认与计量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确保会计信息具有可比性、一致性及可追溯性。会计科目设置需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框架,结合业务实质和管理需求构建科目体系,重要科目设置需经财务总监审批并定期评估科目体系的适用性。
第十五条 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与形式必须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严禁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及账簿,严禁私设会计账簿,严禁报送虚假财务报告。公司使用的会计信息化系统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电子会计资料,应当符合《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关于系统功能、数据安全等要求。公司须建立完整会计档案,按国家档案管理要求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确保其真实性、完整性及可追溯性。
第四章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会计差错
第十六条 公司会计政策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制定在会计确认、计量、报告中所采取的原则、基础和处理方法。
(一)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子公司应执行与公司统一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对同一经济事项在会计核算原则、基础和方法上与公司保持一致;
(二)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2、根据业务事项的实际变动情况自主变更会计政策,且该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三)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
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确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四)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五)公司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会计政策变更有关的下列信息:
1、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和原因;
2、当期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调整金额;
3、无法进行追溯调整的,说明该事实和原因以及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的时点、具体应用情况。
(六)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应由财务部门作出变更申请,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董事会审议批准。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还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会审议:
1、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 50%;
2、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影响比例超过 50%。
本项所述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影响比例,是指公司因变更会计政策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后的公司净利润、净资产与原披露数据的差额除以原披露数据,净资产、净利润为负数的取其绝对值。
第十七条 会计估计是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
(一)当公司赖以进行会计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积累更多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会计估计变更的依据应当真实、可靠;
(二)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会计估计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
(三)公司难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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