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铝股份: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5 20:27:40
证券代码:000807 证券简称:云铝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4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2025 年 8 月 25 日,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铝股份”或“公司”)召开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预
案》。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 3 月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云南
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拟修订
整体修订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删除《公司章
程》中有关监事、监事会相关内容,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
上述修订因所涉及条目众多,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情况下,不再逐项列示。此外,由于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情况下,不再逐项列示。
目录 删除第八章监事会,将原第九章至第十三章改为第八章至第十二章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 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制订本章程。 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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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计划的除外。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式增加资本: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
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转让。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
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
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
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 第三十四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
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的要求予以提供。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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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
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