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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辉信息: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5-08-25 20:31:22

证券代码:430090 证券简称:同辉信息 公告编号:2025-094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五届董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修订<公司章程>》,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同辉佳视(北京)信息
技术有限公司依法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签发《营业执照》之日即为公司成立日期。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8 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0,000】股,于 2021 年 8 月 9 日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2021 年 11 月 15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北交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TONGHUIJIASHI (BEIJI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永泰中路 25 号 B 座 1-3 层
邮政编码:10019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199,333,546】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董事会决议确认为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健全现代
企业制度,发挥品牌、资本、技术、信息和人才等优势,实现最佳的资源配置,通过合法竞争创造经济效益,追求社会效益,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经济繁荣,
致力于做中国显示领域最专业的服务商之一,为股东获得满意的投资回报竭尽全力。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对外承包工程;软件开发;专业设计服务;数字创意产品展览展示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智能控制系统集成;工业工程设计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定向发行股票时,公司现有股东不享有对本次发行股票的优先认购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机构”)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股份情况如下:
公司 6 名发起人于 2010 年 10 月 20 日认购了公司的全部股份。公司股东认
购的股份数及占股本总额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购股数(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戴福昊 5,454,694 51% 净资产折股
2 李 刚 1,390,412 13% 净资产折股
3 赵庚飞 1,390,412 13% 净资产折股
4 马 桐 1,283,457 12% 净资产折股
5 麻燕利 748,683 7% 净资产折股

6 牛大军 427,819 4% 净资产折股
合计 10,695,477 100% --
第十九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9933.3546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 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要约方式;
(二) 集中交易方式;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北交所规定的时间、方式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其所持有的依据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间内不得转让的股份,应当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办理限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但因权益分派导致的变动除外;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25%转让比例的限制。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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