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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焰控股:《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修订稿)》

公告时间:2025-08-25 21:14:22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六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
1.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须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投票表决权数。
第八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必须在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注明其投向该董事的投票表决权数。
第九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表决权总数。只有其所使用的全部表决权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表决权总数时,该选票方为有效。若该股东使用的投票表决权数小于其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差额部分视为该股东放弃表决权。
第十条 公司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选举董事而采用累积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提供者应保证出席股东使用的投票表决权数小于或等于其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第十一条 现场表决完毕后,由现场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现场得票情况。
第三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以获得投票表决权数的多少决定是否当
选,得票多者当选。同时,每位当选董事获得的投票表决权数不得低于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三条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时,则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1.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董事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2.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3.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前,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负责对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进行解释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投票。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实施细则,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本实施细则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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