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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徽股份: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5 21:29:53

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防范经营风险,保障财务信息真实完整,依据国家有关审计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审部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审查与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全资及控股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公司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审计部应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该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法律、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具有专业胜任能力。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正常的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和阻挠。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坚持工作原则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在审计过程中始终保证独立性,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或线索。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
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低于十年。
第十四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工作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以及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审计人员有权参加被审计公司(部门)的有关会议,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查询、召开调查会、索取证明材料。被审计公司(部门)和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协助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设置任何障碍,以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相应有权审批机构审定后发布实施;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
内部审计认为必要时,可根据审计实际情况就审计区间向前追溯和向后推迟,被审计公司(部门)不得拒绝。
第四章 具体审计实施措施
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八条 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及时进行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是否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是否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是否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使用节余募集资金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明确的同意意见。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等,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是否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偿债义务,公司是否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五)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是否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是否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是否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内容是否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第五章 内部控制评价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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