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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药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8月新增)

公告时间:2025-08-25 21:56:34

浙 江 新 光 药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董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薪 酬 管 理 制 度 》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科学、客观、公正、规范地评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任命的全体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四)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第二章 管理机构

浙 江 新 光 药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董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薪 酬 管 理 制 度 》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方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管理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采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内部董事:指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董事,按其岗位对应的薪酬与考核方法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三)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月度发放工资和年终考核奖金两部分构成。其月度发放工资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指标,按公司《薪酬管理制度》逐月发放。年终考核奖金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每年实现效益情况以及高管人员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者以任免决议的时间为准,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八条 除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公司相关规定标准缴纳五险一金,个人按规定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降薪、不予或部分发放年度考核奖金: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
浙 江 新 光 药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董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薪 酬 管 理 制 度 》
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第十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总经办提议可以变更薪酬标准,调整董事薪酬标准的,需要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经总经办提议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经公司总经办审批,并经董事会批准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相关内容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实施。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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