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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药业: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5 21:55:53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产品交易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委托理财”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通过银行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托理财的资金不得用于投资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受托方承诺保本或固定收益类除外)。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受托方应是资信、财务状况良好且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 委托理财资金的来源应是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资金和项目建设资金。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和执行程序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人民币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人民币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款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在召开股东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公司应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进行投票。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职能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财规划;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评估。
(二)负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和进展跟踪,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第八条 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对委托理财规划和委托理财产品方案进行审核;公司总经理负责委托理财规划和委托理财产品方案的审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分别依据本制度以及公司章程行使相应的审批权限,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如投资人为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其应向公司财务部提交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由公司财务部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二)如投资人为公司本部,直接由财务部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后报
公司总经理审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三)投资总额达到公司董事会权限的,需按相关规定审批后再按上述程序执行;
(四)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如投资总额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须报公司股东会审批;
(五)经批准后,公司财务部负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六)在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时,公司财务部应当向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决定采取应对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九条 委托理财应当与金融机构签署书面合同,明确投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条 财务部安排专人负责委托理财相关手续。理财产品延续期间,具体经办人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的重大动向,定期与有关金融机构的相关负责人联络,了解公司所做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出现异常情况须及时向上级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一条 财务部应当做好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投资到期后,应及时回收本金及利息。
第三章 核算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公司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审计核实结果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情况。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委托理财的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行为信息进行准确、及时披露。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公司拟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4、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5、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序进行:由财务部及内审部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投资总额达到公司董事会权限的,需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如投资总额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须报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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