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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高新: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5 22:32:37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武汉东湖高新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拟调整内部监督机构设置,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公司监事会取消后,监事长肖羿先生、监事许文女士、职工监事董彬女士在第十届监事会中担任的职务自然免除。截至公告日,肖羿先生、许文女士、董彬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前,监事会及监事仍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职,确保公司正常运作。一直以来,监事会全体成员秉持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积极参与公司治理,为公司健康发展贡献了力量,公司对监事会全体成员表示衷心感谢!
二、《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相关情况
基于上述情况,为持续符合监管要求,结合公司经营发展需求,公司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于本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后相应废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将《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2.删除《公司章程》第八章“监事会”的内容;
3.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描述,部分描述由“审计委员会”代替;
4.除上述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余修订如下:
原章程 拟修改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 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 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程。
第 二 条 公 司 营 业 执 照 号 为 第二条 公司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
91420100300010462Q。 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20100300010462Q。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武汉东湖高新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武汉东湖高新集团
英 文 名 称 : WUHAN EAST LAKE HIGH 股份有限公司
TECHNOLOGY GROUP CO.,LTD. 英 文 名 称 : WUHAN EAST LAKE HIGH
集团名称: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 TECHNOLOGY GROUP CO.,LTD.

集团简称:东湖高新集团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由代表公司
执行事务的董事担任,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
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承担责任。
任。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公
是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

责人、总法律顾问等。 计师(即财务负责人,下同)、总法律顾问
等。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当具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划的除外。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经股东大会审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经股东大会 议通过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在满足 审议通过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在 转股条件后,因转股导致公司注册资本、股 满足转股条件后,因转股导致公司注册资 本发生变动的,由董事会根据转股情况对公 本、股本发生变动的,由董事会根据转股 司章程中关于公司注册资本、股本数等有关 情况对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注册资本、股 条款进行修改,并由董事会及其委派人员办 本数等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并由董事会及 理工商变更登记;
其委派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规定的其他方式。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大会决议。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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