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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远: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6 17:13:02
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公司参股企业涉及对外担保行为,公司派出的董事在表决前,需取得公司董事会的授权。
第三条 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各层级企业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公司以外的单位提供担保。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或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
第五条 公司为子公司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六条 不得以公司财产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章 担保的原则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申请担保人应具备以下资信条件,公司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产权关系明确;
(四)没有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
(五)公司为其前次担保,没有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未付利息的情形;
(六)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七)不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第二节 担保的批准及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各层级企业对外担保需逐级审批;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报董事会审批,须经股东会批准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十条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
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向股东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节 担保合同的审查和订立
第十二条 担保必须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
第十三条 责任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签订超过董事会授权数额的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责任人必须对担保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对于明显不利于本公司利益的条款或可能存在无法预料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删除或改变。
第十五条 签订互保协议时,责任人应及时要求另一方如实提供有关财务报表和其他能反应偿债能力的资料。互保应当实行等额原则,对方超出部分可要求其出具相应的反担保书。
第十六条 担保合同中下列条款应当明确: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担保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保证合同订立后,应当由专人负责保存管理,并注意相应担保时效期限。
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后,责任人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八条 责任人应当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积极防范风险。

第十九条 如有证据表明互保协议对方经营严重亏损,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责任人应当及时报请公司董事会,提议终止互保协议。
第二十条 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公司应当拒绝对增加的义务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责任人发现继续担保存在较大风险,应当在发现风险后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收购和对外投资等资本运作过程中,应对被收购方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审查,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不经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有关责任人应该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五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比例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责任人必须及时、积极地向被担保人追偿。
第四章 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相关责任人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办法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担保,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将根据公司发展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并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关不时颁布的规范性文件需要重新修订时,由董事会秘书提出修改意见稿,由董事会审定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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