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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远: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6 17:12:29

证券代码:301535 证券简称:浙江华远 公告编号:2025-038
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手续的议案》《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
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
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公司上市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以起诉股东、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人提供任何资助。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
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批准的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
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
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
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
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
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
决。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
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根据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的方式进行。 公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进行。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事会会议决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 本公司股份后,......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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