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材国际: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6 17:35:10
证券代码:600970 证券简称:中材国际 公告编号:临 2025-054
债券代码:241560 债券简称:24 国工 K1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废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并修订《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详情如下(修改内容见字体划线、标粗部分):
修订前 修订后
原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为维护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
的合法权益……。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原第九条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原第十条 第十一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认购的股份为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司以其全部资产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原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 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
高级管理人员。 级和管理人员。
原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总法律顾问。 人、总法律顾问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
员。
原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正的原则,同种类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 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类别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 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人所认购的
付相同价额。 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原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发行的股票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原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2,621,819,524 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2,621,819,524 股。
原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或贷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原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规定的其他方式。
原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
三年内转让或注销。 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
原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的股份可以应当依法转让。
原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票作为质押
标的。 权的标的。
原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25%; 司股份总数的 25%;
原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担同种义务。 利,承担同种义务。
原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五)查阅本、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
告。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原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 股东提出要求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要求予以提供。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复制公司有关
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原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