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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顺石油: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6 17:38:39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制度,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每一名董事应当以单独议案的形式在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 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提案以及简历应当在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列明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九条 在股东会召开前,董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名人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职责。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的承诺函同时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予以公告。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程序
第十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出席会议的每一个股东均享有与本次股东会每一提案组下拟选举董事席位数相等的表决权,即每一个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为: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持股总数×拟选举董事人数。
第十一条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第十二条 股东在投票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既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投于一个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于数个候选人,既可以将其全部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也可以将其部分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
第十三条 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表决权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表决权数超过其拥有表决权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四条 在累积投票制下,如拟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时,则董事的选举可实行差额选举。
第十五条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
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表决权只能投向本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表决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票的多少最终确定,但是每一个当选董事所获得的同意票应超过按下述公式计算出的最低得票数。最低得票数=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七条 若首次投票结果显示,获得同意票数超过最低得票数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足本次股东会拟选举的董事人数时,则应该就差额董事席位数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程序按照本条上述各款的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 如经过第二轮选举后在股东会上当选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应选人数二分之一时,此次选举失败,原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并尽快组织实施下一轮选举程序。如果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二分之一但不足应选人数时,则新一届董事会成立,新董事会可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选举或重新启动提名、资格审核、选举等程序。
第十九条 实行差额选举的,若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完全相同,且只能其中部分候选人当选时,股东会应对该几名候选人再次投票,所得票数多者当选。再次投票该几名候选人所得票数仍然完全相同的,应择期另行召开股东会,重新履行提名候选人相关程序。
第五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二十一条 在股东会选举董事前,应向股东发放或公布由公司制定的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会议安排情况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该选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若股东会的选举出现本实施细则未列出的情况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一致则按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股东形成的意见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方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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