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城环境: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制度修订(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6 17:47:58
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制度修订
(2025 年 8 月修订)
目 录
江 西 洪 城 环 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会 议 事 规 则 ......2
江 西 洪 城 环 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1 4
江 西 洪 城 环 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工 作 制 度 ......2 5
江 西 洪 城 环 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薪 酬 方 案 3 8
江 西 洪 城 环 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4 2
江 西 洪 城 环 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会 议 提 案 工 作 制 度 ...... 5 2
江 西 洪 城 环 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市 值 管 理 制 度 ......5 4
江 西 洪 城 环 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工 作 管 理 制 度 ...... 5 9
江 西 洪 城 环 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工 作 细 则 .....6 5
江 西 洪 城 环 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提 名 委 员 会 工 作 细 则 .....7 2
江 西 洪 城 环 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工 作 细
则 ......7 6
江 西 洪 城 环 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战 略 发 展 委 员 会 工 作 细 则
......8 0
江 西 洪 城 环 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对 外 担 保 管 理 制 度 ......8 3
江 西 洪 城 环 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所 持 本 公 司
股 份 及 其 变 动 管 理 制 度 ......9 0
江 西 洪 城 环 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制 度 ......9 4
江 西 洪 城 环 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1 0 1
江 西 洪 城 环 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联 交 易 管 理 制 度 ......1 2 1
江 西 洪 城 环 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暂 缓 与 豁 免 管 理 制 度
......1 3 2
江 西 洪 城 环 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会 议 事 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提
高公司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1.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3.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4.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
则之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但应当取得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股东会职责范围;
2.有明确议题及具体决议事项;
3.以书面形式提交召集人。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决议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
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上市公司 1%以上股份的证明
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提案股东资格属实、相关提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要求的,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但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4.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6.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2.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4.是否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列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延期召开股东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召开
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