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世科:《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6 17:50:28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加强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投资项目论证、决策、实施、风险防范、后评价及监督等全过程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防范投资风险,确保投资行为合法合规。
第二条 适用范围: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子企业。
第三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印发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和投资负面清单(2025 年版)等文件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是指企业通过投入货币、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债权或无形资产等资产和权益,获得相应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本制度所称的境外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开展以上投资行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企业层级,博世科股份为第一层级,博世科股份直接投资并持股的企业为第二层级,第二层级企业投资并持股的企业为第三层级,以此类推。上一层级与下一层级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以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作
为其上级企业,若实际控制权难以认定的,则以持有股权比例较大的一方作为其上级企业。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额是指出资企业完成一个项目所需要的全部资源投入总额,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融资资金、实物资产等投入。投资若属同一个项目分企业、分批、分期、分解投入,投资额合并计算。
第七条 本制度涉及的相关简称、术语,其释义如下:
简称/术语 释义
博世科股份、公司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属子企业 博世科股份下属境内外未上市的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
全资子企业 博世科股份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达 100%的子企业
指以下两类:(1)博世科股份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
过 50%不到 100%,且实际控制的子企业;(2)博世科股
控股子企业
份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比例在 50%以下,但通过其他协议
或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控制的企业
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拥有或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
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控制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2)
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
实际控制
政策;(3)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过半
数成员;(4)在被投资单位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过半数表
决权
博世科股份下属二级全资、控股子企业以及根据博世科股
二级管控单元 份相关文件要求由博世科股份直接管理的公司、事业部和
其他非法人业务单元。
简称/术语 释义
二级管控单元本级及其下属子企业(或其管控企业)的投
所辖投资项目
资项目
指提请博世科股份审批或向博世科股份报告的主体,包括
项目申报主体
博世科股份投资管理职能部门、二级管控单元
项目实施主体 指项目的投资主体,即项目业主
第八条 投资决策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符合博世科股份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二)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和资金实力相适应,不得因投资大幅推高资产负债率;
(三)严格控制管理层级,原则上不再设立管理层级超过三级的企业,新设企业在设立方案中应明确相应管控主体和管理层级;
(四)坚持股东同步对等出资原则,不得变相为其他股东垫资,不得为其他股东出资提供借款,不得私自将国有股权委托其他股东代持或代为行使股东权利。
第二章 投资项目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经理办公会、党委会、董事会、股东会是博世科股份投资管理体系的审批决策机构,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党委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活动达到下列标准时,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六)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博世科股份董事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事项进行评审,为董事会提供咨询和决策建议。
第十二条 博世科股份投资管理职能部门是博世科股份投资管理的归口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博世科股份投资管理制度,明确投资决策程序;
(二)制定博世科股份投资审批权限;
(三)组织编制并指导实施博世科股份年度投资计划;
(四)组织博世科股份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管理博世科股份投资项目,对投资收益进行综合评估;
(五)组织或指导下属子企业编制项目投资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组织或指导下属子企业组织有关中介机构实施投资项目涉及的尽职
调查、审计、评估工作;
(七)牵头审查申请立项及备案的事项,审阅报告事项;
(八)准备或指导下属子企业准备提交博世科股份投资决策委员会、经理办公会、党委会、董事会会议审议的投资项目有关材料;
(九)组织实施或指导下属子企业实施经批准的投资项目,跟踪检查投资进度、统计分析投资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博世科股份各职能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参与项目投资方案编制、投资项目预审和审查、项目变更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对资产的财产权属凭证、专利、土地使用权等的剩余使用期限或保护期情况、用地性质与项目报批情况、资产作价金额、资产获取路径等提出审查意见,并负责督促项目业主办理投资项目涉及的产权登记相关工作。
(二)企业管理职能部门:对新设公司的管理层级设置、公司章程、重大事项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是否合理、投资主体自身能力与项目运营所需能力是否匹配等提出审查意见,并负责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相关工作。
(三)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职能部门:对项目财务数据、出资占比测算资金筹措方案和经济评价等提出审查意见。
(四)法律合规工作职能部门:对项目的合法合规性、股本结构是否合理及公司治理架构、项目风险识别与防范措施的完备性以及涉及的其他法律问题提出审查意见,并负责风险管理相关工作。
(五)工程管理职能部门:对工程建设方案是否合理、完善,项目工程造价套用的定额是否合理,造价是否符合市场行情及外部报建程序的完备性等提出审查意见,协同投资管理职能部门对博世科股份直接实施的工程项目进行申报,负责工程造价审核,负责对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工程事项变更进行管理。
(六)资本运作职能部门:对公司的投资项目及并购、兼并重组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的投资项目是否符合证券市场监管要求、是否存在同业竞争风险和是否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及信息披露事项、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七)安全环保职能部门:对投资项目的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健康的合法合规性提出审查意见。
(八)市场职能部门:对投资项目的目标市场、市场规模、增长趋势、供需关系、竞争力等事项分析的合理性内部协同模式及实现途径提出审查意见。
(九)科技信息职能部门:对拟开发或应用的创新科技、信息技术部分的先进性、适应性、重大科技创新及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提出审查意见,组织开展科技创新及信息化项目的可行性评价研究。
第十四条 二级管控单元的职责为:
(一)制定企业发展战略,依法依规开展投资活动,投资应当服务国家、自治区发展战略,符合博世科股份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二)组织编制并上报本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所辖投资项目的策划、市场调研、可行性研究、效益分析评估以及投资项目涉及的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
(四)负责向博世科股份办理所辖投资项目的报批和报告等相关手续;
(五)负责组织实施所辖投资项目,并严格管控实施进度;
(六)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七)博世科股份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投资监管体系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主体
博世科股份投资管理职能部门协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博世科股份直接投资项目的申报;二级管控单元负责其所辖投资项目的申报。
第十六条 报批项目程序
(一)项目立项
由项目申报主体向博世科股份提交立项请示材料并明确项目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及经办人,投资管理归口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提交审核意见后,由博世科股份分管投资的领导、相关领导、经理、董事长审批。
(二)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属于博世科股份股东会、董事会决策事项,在完成项目立项后,博世科股份投资管理归口部门牵头博世科股份相关职能部门预审项目材料,形成预审意见后,由博世科股份投资管理归口部门提交博世科股份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决策机构审批
1. 经理办公会审批
属于博世科股份经理办公会决策事项,在完成项目立项后,博世科股份投资管理的归口部门牵头博世科股份相关职能部门预审项目材料;形成预审意见后,由博世科股份投资管理归口部门提交博世科股份经理办公会审议。
2. 董事会审批
属于博世科股份董事会决策事项,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博世科股份投资管理归口部门提交博世科股份董事会审议。
3. 股东会审批
属于博世科股份股东会决策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博世科股份股东会提交博世科股份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七条 博世科股份及下属子企业对投资项目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