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星医药:复星医药关于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6 18:09:21
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 2025-136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概况:
由于本公司与复星财务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期限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即将到期,根据过往服务提供情况以及
本集团实际需要,2025 年 8 月 26 日,本公司与复星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
根据《新金融服务协议》,拟由复星财务公司继续为本集团提供包括综合授信、存款、
结算等在内的非排他性金融服务,《新金融服务协议》的服务期限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
●关联关系:
由于复星财务公司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同为复星高科技,根据上证所《上市规则》,复星财务公司构成本公司关联方、本次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次续签金融服务协议尚需提请本公司股东会批准。
●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本集团的影响:
1、根据《新金融服务协议》,复星财务公司为本集团提供综合授信、存款、结算以及其他金融服务时,收费标准均等同于或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及商业银行向本集团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收费标准,且不逊于复星财务公司向复星高科技其他成员单位提供的同类服务。
2、《新金融服务协议》项下之金融服务有利于丰富本集团存贷款业务渠道,提高本集团资金使用效率、控制融资成本和降低融资风险、提高存款收益并降低整体存款风险、提高与外部金融机构的议价能力。本次续签金融服务协议不会损害本公
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亦不影响本公司的独立性。
3、复星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为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批准、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于获批准经营范围内、按要求提供服务;复星财务公司的客户仅限于复星高科技之成员单位。为本次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本公司已制定《关于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以保障资金安全性。
●2023 年、2024 年及 2025 年(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本集团与复星财务公
司于《金融服务协议》项下之交易实际发生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实际发生额
交易类别 年度上限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1 至 6 月
复星财务公司向本集团授出信用额 200,000 43,383 178,980 191,530
度并由本集团使用的日最高额
本集团存置于复星财务公司存款的 200,000 198,939 189,986 183,364
日最高额
本集团就结算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 100 0 0 0
向财务公司支付的费用
一、本次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概述
2022 年 8 月 29 日,本公司与复星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由复星财务
公司为本集团提供包括综合授信、存款、结算等在内的非排他性金融服务,协议期
限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上述协议之签订已经本公司 2022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由于《金融服务协议》即将到期,根据过往服务开展情况以及本集团业务发展
需要,2025 年 8 月 26 日,本公司与复星财务公司签订《新金融服务协议》,拟由复
星财务公司继续为本集团提供包括综合授信、存款、结算等在内的非排他性金融服
务,服务期限为三年,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止。
根据《新金融服务协议》,2026 至 2028 年本集团与复星财务公司拟发生的交易
类别及年度上限金额预计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交易类别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上限金额 上限金额 上限金额
复星财务公司授出供本集团使用的每日最高 200,000 200,000 200,000
信用额度
本集团存置于复星财务公司存款的日最高额 200,000 200,000 200,000
本集团就结算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向财务公 100 100 100
司支付的费用
2026 年至 2028 年各年度上限金额乃主要参考如下因素厘定:(1)本集团资产、
业务及收入的现有规模;(2)《新金融服务协议》服务期限内本集团业务的持续发展以及新增控股子公司/单位而可能产生的存贷款业务增量;(3)存贷款业务开展渠道的多元化、各渠道相应规模分配的合理性,以及(4)过往年度交易金额。
由于复星财务公司与本公司同为复星高科技的控股子公司,根据上证所《上市规则》,复星财务公司构成本公司关联方、本次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次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经独立非执行董事专门会议事前认可后,提请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对本次续签金融服务协议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陈玉卿先生、关晓晖女士、王可心先生、陈启宇先生、潘东辉先生及吴以芳先生回避表决,其余 6 名董事(包括 4 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参与表决并一致通过。
本次续签金融服务协议尚需提请本公司股东会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复星财务公司成立于 2011 年 7 月,注册地为上海市,法定代表人为张厚林。复
星财务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成员单位的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帐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有价证券投资(固定收益类),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
截至本公告日期,复星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0,000 万元,其中:复星高科技、本公司、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沱牌舍得集团有限公司及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其 51%、20%、20%、4.50%和 4.50%的股权。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复
星财务公司的总资产为人民币 1,258,622 万元、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 219,113 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 1,039,509 万元;2024 年度,复星财务公司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34,223 万元、净利润人民币 25,670 万元。
根据复星财务公司管理层报表(未经审计),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复星财务
公司的总资产为人民币 1,084,028 万元、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 205,326 万元、负债
总额为人民币 878,702 万元;2025 年 1 至 6 月,复星财务公司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
14,813 万元、净利润人民币 9,153 万元。
由于复星财务公司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同为复星高科技,根据上证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复星财务公司构成本公司的关联方。
三、《新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原则
1、复星财务公司为本集团提供非排他性的金融服务;
2、本集团有权在衡量市场价格和各方面条件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利益并基于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复星财务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以及在服务期限届满后是否继续保持与复星财务公司的金融服务关系,本集团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由其他金融服务机构提供相关的金融服务。
3、双方同意建立重要商业合作关系,并在高层建立定期的会晤沟通机制,及时交流相关的业务信息和合作情况。
(二)金融服务内容
1、授信服务
(1)根据本集团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复星财务公司将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本集团提供综合授信业务,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贴现、委托贷款、消费信贷、债券投资、非融资性保函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授信业务不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位提供保证、资产抵押等形式的担保为前提。
(2)本协议服务期内,综合考虑未来三年本集团的业务增长需求,本集团拟向复星财务公司申请最高不超过 20 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具体执行将根据本集团情况及综合授信评级,由双方另行签订协议。
(3)复星财务公司承诺,向本集团提供贷款的利率将由双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届时颁布的利率及现行市况协商厘定,且贷款利率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本集团提供的同期、同品种贷款利率,同时不高于复星财务公司向复星高科技其他成员单位提供的同期、同品种贷款所定的利率,并以两者较低者为准。
2、存款服务
(1)复星财务公司严格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存取自由的原则,向本集团提供存款服务。
(2)复星财务公司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本集团提供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存款产品。
(3)复星财务公司承诺,本集团在复星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厘定,且不低于国内商业银行向本集团提供同期、同档次存款服务所适用的平均利率;同时不低于复星财务公司向复星高科技其他成员单位提供的同期同档次存款所定的利率,并以两者较高者为准。
(4)本集团同意在复星财务公司开立存款账户,自主选择不同的存款产品和期限。
(5)本集团同意在复星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每日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
(6)复星财务公司应当保障本集团存款的资金安全,并在本集团提出资金需求时及时足额予以兑付。
3、结算服务
(1)复星财务公司根据本集团的指令为本集团提供付款或收款的结算服务,以及与结算服务相关的辅助业务。
(2)复星财务公司为本集团提供上述结算服务,结算费用按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本集团提供的同类服务费标准;同时,亦不高于复星财务公司向复星高科技其他成员单位提供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并以较低者为准。
4、其他金融服务
(1)复星财务公司应于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为本集团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包括金融和融资咨询、信用核查以及相关的咨询和代理服务。
(2)复星财务公司提供的除存款和贷款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或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等监管部门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