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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炬网络: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章程附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6 18:19:33

证券代码:605398 证券简称:新炬网络 公告编号:2025-041
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取消监事会并不再设置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及其成员仍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众多,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整体删除或调整原《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等相关表述,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不再逐项列示。此外,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也不再逐项列示。
本次对《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1《<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
三、修订公司章程附件的相关情况
公司就《公司章程》相关附件作如下修订调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原《公司章程》附件《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更名为《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内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步修订,并作为新的《公司章程》的附件一并审议。
四、其他事项说明及风险提示
本次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的具体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内容为准,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指定人员就上述事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
修订后的《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及《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7 日
附件:
1、《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
附件:
《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情况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新炬网络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去董事职务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修订前 修订后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公 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
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员。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壹(1)元。 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存管。 集中存管。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的股份总数为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4,150 万股,设立时各发起人的名称/ 为 4,15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壹姓名、认购的股份数量、持股比例、出 (1)元,设立时各发起人的名称/姓名、
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分别为: 认购的股份数量、持股比例、出资方式
…… 和出资时间分别为:
……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本总数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普
162,716,379 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通股 162,716,379 股,无其他种类股
份。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会分别作出决议,在主管部门核准(如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需)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本:
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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