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寰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6 18:21:49
证券代码:836260 证券简称:中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3
成都中寰流体控制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成都中寰流体控制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修
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该子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子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成都中寰流体控制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成都中寰流体控制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成都中寰流体控制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用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消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其他人员和机构。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就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办法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五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信
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应当豁免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
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并应当保证公告披露内容的一致性。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其指定媒体的网站名称及网址。若信息披露媒体发生变化,应当
及时披露媒体及网站变更信息。公司在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条件的媒体上进行企业宣传的,不得提前泄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涉及本办法规定的信息时,视同公司的信息,
适用本办法。
公司的参股公司涉及本办法规定的信息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办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三条 公司不能及时披露信息披露文件,或发现存在应当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披
露文件的,应发布补发公告并补发信息披露文件。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
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定期报告披露的时间经公司与北交所预约,由北交所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披露时间确定后因故需要变更的,根据北交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
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
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
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业绩快报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同比增减变动幅度达 30%以上的,应当说明增减变动的主要原因。
第十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
时进行业绩预告;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出现《上市规则》第 10.3.1 条规定的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发布业绩预告公告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形包括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 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若业绩快报和业绩预告的披露标准均触及,公司均应披露,且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不应晚于业绩快报。公司第一季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不应早于上一年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
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财务数据准确性的,应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进行风险提示,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影响程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
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
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证监会、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或北
交所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涉及前期差错更正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 6.1.10 条的规定进行定期报告更正的,应单独披
露更正公告。更正公告中应明确具体更正内容,若定期报告中存在前期差错,更正公告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前期差错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
(2)各个列表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更正金额;
(3)前期差错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数据或财务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