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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利尔:承诺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6 18:29:46

证券代码:831641 证券简称:格利尔 公告编号:2025-114
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之子议案《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
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子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 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 (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公司股改、申请挂牌或上市、
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为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承诺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
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同时将承诺文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
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其他确已无法履行、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公司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及时提出替代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第八条 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
超期未履行承诺。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应就承诺人提出的变更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申请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处置其股权等方式丧失控制权时,
如原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者由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当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及时披露。
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有的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第十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
及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承诺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发生
自身经营或者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等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披露,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他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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