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农芯创: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部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6 18:29:54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创业板上市规则》等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可以无需向深交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深交所对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五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等向公司证券部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内部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详见附件一),并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后,连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详见附件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书》(详见附件三)及其他相关资料向证券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九条 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和人员根据过错程度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公司
申请时间 申请类型 暂缓□
豁免□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
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填报内幕信息知 □是 相关信息内幕信息 □是
情人登记表 □否 知情人是否签署书 □否
面保密承诺书
申请部门/单位
负责人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姓名 国籍 证件类 证件号 知情日 与 上 市公 司 所 属 单 职务 知悉信息 知 悉 信 知 悉 信 联 系 方 通 讯 地 所 属 单
型 码 期 关系 位 地点 息方式 息阶段 式 址 位类别
填写说明:
1、填报与上市公司关系,包括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他内部工作人员、上市公司股东及其董监高、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交易相关方及其董监高、证券监管/交易场所/结算机构以及相关事项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其他人员等;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书
本人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作为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
1、本人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部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对该等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不泄露该等信息,不利用该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利用该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3、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