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摩智能:内部审计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6 18:38:37
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独立监督和评价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完整,改善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方面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自我完善和发展,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独立、客观的保证性与咨询性活动,
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改进公司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其目的是为了建立高效率的内部审计监督机制,保证政策和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降低成本消耗;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及时堵塞漏洞,防止舞弊;促进公司及投资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组织目标。
第三条 内部审计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法、
合理、有效,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是指公司审计合规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对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各级控股子公司,下同)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
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审计合规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
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合规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合规部的工作。
第十条 审计合规部应当结合内部审计监督,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
督检查。审计合规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按照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进行报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有权直接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成员应当由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合规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合规部应当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合规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部负责人必须具有中级或以上会计、审计、金融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及实际内部审计工作经验。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十六条 审计合规部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各种培训机会,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配合审计合规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开展工作,更不能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
第十九条 审计合规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条 审计合规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合规部的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合规部的有效运作,审计合规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合规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六)协调审计合规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合规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合规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合规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审计合规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审计合规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合规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的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有权列席公司重要经营、管理会议;
(十二)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计划,报审计委员会,由内部审计委员会审阅后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前,应事先提前三日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要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对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进行审计时,审计合规部可以申请抽调公司或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合适人员,组成审计小组,一起完成审计项目;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五)审计终结,审计小组应在二十日内写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七日内将书面意见递交审计小组或审计合规部。审计小组应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书报送审计委托人(即审计委员会,下同)审批;审计合规部应当及时将审计整改意见书和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经批准的审计整改意见书和审计报告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审计合规部;
(六)对主要的审计项目,要坚持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及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
(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审计委托人提出,审计委托人应尽快作出是否复审或者更改的决定。审计合规部应将复审或更改审计决定的情况报审计委托人。复审期间或作出更改决定前,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终结,审计合规部应在十五日内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审计档案管理责任制度。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资料未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