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誉衡药业: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6 18:39:14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对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含公司各内部机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及经营管理等事项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必须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各所属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办法,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其内部审计活动,促进公司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促进公司总体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九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日常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保持工作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一)内部审计部门实施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资料必须以审计项目为单位归档管理;
(二)每个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审计部应及时将工作底稿分类整理、归集汇总,连同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装订成册,编制档案目录并按规定归档进行管理,保存时间应当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三)借阅公司内部审计档案,内部审计人员须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其他人员须经公司董事长批准;
(四)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档案销毁时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需指定人员监销,销毁清册需长期保存以备查阅。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内部审计部门全面履行职责,其工作权限如下: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公司有关会议,特别是制度建设、生产经营、基本建设、财务收支等会议。参与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内部审计部门组织或参加公司有关单位部门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会议;内部审计部门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单位举办的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会议、培训。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部门按时报送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资料,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按时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审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采取资料审阅、调查核实、实地观察、综合分析等方法;
(四)审核凭证、账簿、报表、预算、决算,核查资金、财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五)对内部审计涉及有关事项进行调查,要求相关部门和个人提供证明材
料;
(六)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个人,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对违法违规已造成损失浪费的部门和个人,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对公司有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实施,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向公司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对象、形式和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的对象,特指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以上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和公司指定的其他对象。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内部管理与控制、业务经营活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经营责任制、资产风险和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一)内部管理与控制审计。主要检查所属机构内控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评价其内部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
(二)业务经营活动审计。主要检查各项经营业务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经营和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包括各项经营业务是否合法合规,各项经营风险控制是否适当,是否符合公司财务计划及内部预算,经济效益是否良好;
(三)财务管理审计。主要检查财务管理是否按有关的财务制度规定执行,包括业务及非业务收支确认是否合理;各种准备金的提取和使用,呆账的核销和
收回及各种税款的缴纳是否符合规定;各项费用是否合规、合理;基建投资、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的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制度规定;对外投资的合法性、安全性是否达到预期效果;融资方案及规模是否合法、合规,资金管理及使用是否按照有关制度规定执行及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利润及分配是否真实、准确;
(四)会计核算审计。主要检查会计核算是否按有关会计制度规定执行,包括会计科目和账户的设置、会计凭证的填制、账簿的登记和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真实、完整、准确;会计账实、账证、账表是否相符;会计档案管理是否完善、合规;
(五)经营责任制审计。主要对公司各所属机构经营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及主要责任人任期的经营管理目标实现情况作出评价;
(六)资产风险审计。主要通过对资产质量、性质进行分析,对资产风险状况作出评价;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履行审计职能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审计
单位或审计对象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局部审计。
(一)对各业务部门、重要管理部门和其他独立经营单位的经营管理情况实行例行审计;对其他管理部门和单位的经营管理情况、关键岗位的职责履行情况按需要进行审计;
(二)对各业务部门、重要管理部门和其他独立经营单位负责人、重要关键岗位人员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离职时进行离任审计;
(三)对公司各部门和单位的资金使用、资产管理、税收计缴、费用开支、新业务开展等进行专项审计;
(四)在发生特别事项如被审计单位股权变动、发生重大投资项目或出现严重经济问题时进行临时审计;
(五)进行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的形式。根据不同的审计任务和内容,可以采取不同的审计形式。
(一)现场审计。指内部审计部门根据确定的审计目标,组织审计组到被审计单位开展审计工作;

(二)非现场审计。也称案头审计,指内部审计部门根据确定的审计目标,组织人员通过网络系统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数据资料进行审计或通知被审计单位将所需资料送往指定地点进行审计,以及采用两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计;
(三)联合审计。指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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